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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 
                         | 
                    
                    
                        | 
                            第十四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 
                         |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採無記名連記法,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得票次多數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亦以抽籤定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 
                         |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或其他應執行事項。
                                 
                             
                         | 
                    
                    
                        | 
                         |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組成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 
                            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 
                         |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 
                    
                    
                        |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且無否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