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公立醫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宗旨如下:發展醫學技術,協助政府制定及執行相關醫療政策,提供會員相關經營管理知識及經驗,以提昇醫療品質、強化人性醫療及宣揚醫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本會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醫療政策及制度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二、有關醫學發展之事項。

三、有關改善公立醫院經營環境及相關法規修正之建議事項。

四、有關改善公立醫院經營績效知識及實務經驗。

五、有關公立醫院與社會及各級機構之關係促進事項。

六、有關增進醫療品質及人性化醫療。

七、有關宣揚醫德之事項。

八、有關促進公立醫院間之合作事項。

九、有關維護會員權利及服務之事項。

十、有關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
凡當地衛生機關立案之公立醫院,均得為本會會員,並由該院院長指定人選為會員代表(依據各院經當地衛生機關最近一次核准登錄開放之病床總數核定代表人數。二五0床及以下一位代表,二五一床至五00床二位代表,五0一床至七五0床三位代表,七五一床至一、000床四位代表,一、00一床以上五位代表),行使會員之權利及義務。會員因醫務之撤銷、改編或其他原因致醫務不存在時,其會員資格自然消失。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的團體或個人。

第八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由該團體會員之院長指派之,並得隨時更換之。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代表若有上述情事,得由該會員之院長另行指派。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採無記名連記法,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得票次多數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亦以抽籤定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或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組成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
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且無否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會員代表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會員代表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之入會費以會員代表之人數計算,每位會員代表之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贊助會員之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以會員代表之人數計算,每位會員代表之常年會費新台幣捌仟元,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二月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台內社字第九0一0三八三 號函准予備查。